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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餐厨垃圾不得直排进市政管道
2016/1/18 16:55:29 点击:
禁止将建筑垃圾同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草案修改稿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鼓励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渣等综合开发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渣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依法封场绿化或者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损害。城乡接合部或人口密集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草案修改稿规定,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的纸制品、塑料、玻璃、金属制品和纺织品等。有机易腐垃圾,包括落叶、餐饮垃圾、家庭餐厨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充电电池、医药用品、日用化学品等。其他垃圾,包括混凝土、渣土等家庭装修废弃物、建筑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等。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城市餐饮垃圾应当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农村有机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直接还田、堆肥或生产沼气就地处置。有害垃圾应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交由具有经营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家庭装修废弃物按照建筑垃圾处理、利用,建筑垃圾应集中收集、定点投放。禁止将建筑垃圾同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发生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及时向公众发布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处置其他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有毒有害废物名录和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设立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废物的管理。实验室产生的液态废物应分类暂存,不得随意倾倒。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应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擅自弃置。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门户网站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污染处置情况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发生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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